简介:我国法律未具体禁令私人加装监控摄像机装置,不少公民基于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性等原因自行移往监控摄像机装置,但监控摄像机装置有摄制、储存视频等功能,与公民的隐私息息相关,因此私人加装监控摄像机装置否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问题,引发普遍的注目。原告王某诉称:王某、刘某双方是一家人关系。2016年12月,刘某在没同意王某及其他一家人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共过道及家中加装多台摄像机设备,其中一台在走道的设备镜头对准王某家门,另一台加装在刘某家阳台的设备镜头对准王某家中。
为了维护自身隐私,王某曾与刘某协商调整设备的摄影角度,但刘某未予理会。据此,王某诉至法院,催促判令刘某马上暂停侵权行为,拆毁监控设备,并向王某赔礼道歉。被告刘某坚称:刘某加装监控部位是在自己家门口和自家阳台,监控范围并无法看见王某的隐私场所,没阻碍到王某的私人生活和非法袭扰,且自王某住进以来,其常常在自家门口悬挂一些巫术物品,甚至在晚上收到猫叫声音,令其刘某家人无法长时间生活睡觉,刘某加装监控是出于对家人安全性的维护,且刘某早已按照物业公司拒绝将监控调整到对敌的角度和合理范围。
小区内多处楼层、公共过道都不存在加装监控的情况,回应物业公司也反对。因此,其加装监控不道德并未侵害原告任何权益。
【法院裁决】 一审指出,本案科隐私权纠纷。民事活动应该认同社会公德,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
刘某在其门口所加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虽主要是与王某住处共用走廊部分,但也可以对王某住处门口展开摄像机,该走廊也是王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共用部位,刘某的上述不道德不足以侵害到王某的隐私权。刘某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收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并无证据证明对公共利益有益,也有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一致和睦,故王某拒绝刘某拆毁刘某住处门口的监控摄像头,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不予接纳。
至于王某拒绝刘某拆毁刘某住处厨房窗外的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的监控方位主要是刘某厨房窗外防盗网部分,并不是王某共用活动区域,且王某庭审时该监控摄像头没照射到王某住处的浴室窗,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监控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一审法院对王某拒绝刘某拆毁刘某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的催促未予接纳。一审宣判后,王某上告,驳回裁决。
二审指出,刘某加装在其厨房窗外的摄像头去留拆毁,不应考虑到涉嫌摄像头否侵害王某隐私,刘某在其厨房窗外加装摄像头否远超过合理界限。经二审法院法官现场勘查,刘某住宅的厨房窗户与王某住宅的卫生间和客厅窗户邻接,相距距离十分将近,刘某在厨房窗外加装的监控摄像头面对着王某住宅的门口,该监控摄像头监控的范围可覆盖面积王某住宅门口以及卫生间、客厅窗户的方位,王某出入住宅以及其在卫生间、客厅的活动不存在被该监控摄像头摄取的有可能。从该监控摄像头加装的方位和方向来看,该监控摄像头大部分视角可以摄制到王某住宅的门口、卫生间或客厅窗户。
由于该监控摄像头是可以调整视角的摄像头,而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该监控摄像头的视角皆无法为王某所掌控,王某也不有可能时刻监督刘某用于该监控摄像头的不道德,故即使该监控摄像头某一视角没摄制到王某的住宅门口、卫生间或客厅窗户,王某的个人隐私仍受到客观的威胁,该监控摄像头对王某的私人生活安宁仍导致袭扰的后果。二审法院欲裁决,保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拆毁刘某住处门口的监控摄像头;另外,裁决刘某拆毁其在厨房窗外加装的监控摄像头。【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认被告的不道德权利否侵害原告的隐私权以及维护界限。
隐私权归属于我国民法所维护的民事权益,侵害隐私权依法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但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性等民事权益某种程度不应受到法律维护。当公民其他权益的维护与隐私维护不存在冲突时,应该如何权衡,沦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问题。隐私权维护的对象是隐私,但并非所有的隐私都能以隐私权的形式获得我国法律的维护。
在隐私权纠纷中,判断私人加装监控摄像机装置否侵害隐私权,否应该拆毁时,主要应该考虑到合理性、利益优先性。一般来说,应该遵循人身权维护优先于财产权维护,在人身权中生命权维护优先于其他人身权维护的顺序,但上述顺序并非是意味著的,还不应在个案中融合权益维护的紧迫性、加装监控摄像机装置对当事人的袭扰程度等具体情况展开取决于。在本案中,王某进出住宅的信息以及其在住宅内的活动在社会一般人来看似乎,归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信息,应该归属于隐私。
虽然公民人身安全维护一般情况下不应优先于隐私的维护,但刘某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并没现实的危险性,其加装监控摄像机装置只是为了防治危险性的再次发生,权益维护的紧迫性不强劲;且其监控摄像机装置监控的范围可覆盖面积王某住宅门口以及卫生间、客厅窗户的方位,对王某的袭扰更为相当严重。其加装监控摄像头的方式远超过了合理的界限。通过对两者的利益展开取决于可以确认,对王某隐私的维护显著更为重要,故王某的隐私可以以隐私权的形式获得法律的维护。
本案中,被告转变监控摄像机装置加装方位或采行其他保护方式显著比王某堵塞窗户或长年纳上窗帘导致房屋的通风、通风不受影响的“成本”更加较低,故本案确认王某隐私的维护具备优先性,刘某不应拆毁其在厨房窗外加装的监控摄像机装置。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裁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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